穗国税发[2009]18号 2009-01-16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切实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出台一系列配套税收政策和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届时广州市国税局、广州市地税局将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范本,具体补充内容待明确后再另文下发。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9-01-16